(2015)新兵民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祖良与渠开清返还原物纠纷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监字第00007号原审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祖良,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二十二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原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渠开清,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二十二连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原审申请再审人朱祖良与原审被申请人渠开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新兵民提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能汉代理审判员 江 帆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强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