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867号原告魏峰,职业不详。被告刘五儿,职业不详。被告孙星保,职业不详。被告刘挨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峰与被告刘五儿、孙星保、刘挨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五儿、孙星保、刘挨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五儿长期居住在兴县蔚汾镇龙兴嘉苑7号楼2层,被告孙星保、刘挨迎长期居住在兴县蔚汾镇麦地山村,借款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兴县为由,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移送至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孙星保、刘挨迎长期在兴县蔚汾镇麦地山村居住,被告刘五儿长期在兴县蔚汾镇龙兴嘉苑7号楼2层居住,且原告也同意移送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该案应由被告刘五儿、孙星保、刘挨迎住所地的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峰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兀雅玲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