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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东洋申请执行冯彦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洋,冯彦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于东洋,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9日,住禹州市鸿畅镇许家沟村*组。被执行人:冯彦领,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日,住禹州市商贸新街***号。申请执行人于东洋申请被执行人冯彦领赔偿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一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