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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向革文与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革文,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向革文,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8215。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亮,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花果山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陈汉阳,经理。被告: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龚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雄,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2714。原告向革文诉被告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大公司)、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罗春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革文委托代理人杨文亮、被告晟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建公司及罗春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份,罗春华挂靠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承接了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的楼盘晟大世纪皇庭的工程,聘任赵永林担任项目经理,由材料员罗志中,施工员罗文玉、黎瑞强、会计向雄奇、曾钰珍现场管理。我进行了油漆施工,现该项目已经完成,并交付使用。2010年12月,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因三被告之间发生争议,始终没有结算完毕,致使原告的工资余款10981元被无理拖欠。在这几年的时间里,罗春华躲匿不见人,我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都不予理会,去劳动部门因工人手上证据缺失,劳动部门没有启动,现我找到了罗春华及其代理人赵永林,赵永林在2015年1月16日确认了未支付的工资数额。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0981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晟大公司辩称,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是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告与我不存在合同关系,我对南建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不清楚,原告将我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与南建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原告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益。2、我方与南建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由南建公司承包工程包工包料,我方根据南建公司完成的工程情况支付价款,作为发包人,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原告称南建公司是以我方没有进行结算来拒付工资,我方是有异议的,我方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南建公司,这在另外一个案件已有审理。被告南建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罗春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晟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南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晟大公司将晟大世纪皇庭商住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南建公司承建。2008年9月19日及2009年7月22日,被告南建公司与被告罗春华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被告南建公司将其承建的晟大世纪皇庭商住楼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罗春华施工,被告罗春华按审定后的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上交给南建公司的管理费。因该工程,被告南建公司成立了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曲江晟大世纪皇庭工程项目部,并刻了公章,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合同签订后,被告罗春华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罗春华聘请原告向革文在该工地从事油漆施工。2015年1月16日,经结算,被告罗春华的管理人员赵永林出具了一份《证明》给原告,该《证明》打印部分内容为:“晟大公司投资兴建的世纪皇庭工程已于2010年12月底办理了竣工验收,但由于晟大公司与南建公司(施工单位)未进行竣工结算和支付款项,导致工程项目部尚有各班组尾款及材料款未付。”,紧接着手写内容为:“油漆班工人工资:向革文尾款:壹万零玖佰捌拾壹元整(10981)”。结算后,原告经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其诉请。以上事实,经审理在案。本院认为,晟大世纪皇庭商住楼工程是被告晟大公司发包给被告南建公司承建,由于被告罗春华不具有施工资质,其与被告南建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后,即招用原告作为晟大世纪皇庭商住楼的施工工人进行施工,对于原告应得的工资报酬,被告罗春华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支付了部分工资,并出具《证明》证实尚欠原告工资10981元,因此原告与被告罗春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罗春华支付工资1098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晟大公司及南建公司应否对被告罗春华拖欠的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晟大公司作为晟大世纪皇庭住楼工程的建设单位,其主张足额支付了工程款给南建公司,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于晟大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罗春华没有施工资质,以其内部承包方式从南建公司承建晟大世纪皇庭住楼工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被告晟大公司、南建公司应对罗春华拖欠原告工资负连带支付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春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工资10981元给原告向革文。二、被告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元,由被告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春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贤和审 判 员  杨建芬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