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王九芬,女,193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王秀海,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九芬诉被告王秀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九芬诉被告王秀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德涛
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
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