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初字第290-1号

王九芬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九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王九芬,女,193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王秀海,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九芬诉被告王秀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九芬诉被告王秀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德涛

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

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