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玉良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10934-2。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宗桂,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杨俊龙,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郭艺勇,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艺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艺勇的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郭艺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超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