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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民二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洮南市粮食和商务局与孙秀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粮食和商务局,孙秀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二初字第0003号原告洮南市粮食和商务局,地址:洮南市光明办事处,被告孙秀平,男,地址:洮南市团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李 驰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