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民二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洮南市粮食和商务局与孙秀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粮食和商务局,孙秀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二初字第0003号原告洮南市粮食和商务局,地址:洮南市光明办事处,被告孙秀平,男,地址:洮南市团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李 驰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