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844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2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9782-1。法定代表人汤伟,职务:总经理。被告汪小兰,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吕忠明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