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正英、蒋守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正英,蒋守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烈执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正英,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蒋守蔚,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正英、蒋守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玉英、李雪云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朱正英、蒋守蔚已将借款本金还清,利息的偿还数额及偿还时间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正英、蒋守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仲 伟审判员 徐中明审判员 邵吉顺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