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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胡迪启与胡建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迪启,胡建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007号申请执行人:胡迪启,慈溪市××××配送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建乔,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19号胡迪启诉胡建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0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