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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吕惠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吕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029-2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机构代码:697087555。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吕惠花,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惠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杭滨商外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5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吕惠花尚应向本院交纳担保追偿款人民币6984.68元,违约金人民币21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684.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20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王飞审 判 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