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2237号被拘留人:熊剑平公民身份号码:×××2010本院在执行上海银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润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熊剑平(2015)杭拱执民字第2237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熊剑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