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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759号

贾存善与马占林、马文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贾存善,马占林,马文善,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759号原告贾存善。委托代理人杨英武,男。被告马占林。被告马文善。第三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村主任。

原告贾存善诉被告马占林、马文善,第三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芝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存善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英武,被告马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善,第三人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存善诉称,2013年被告马文善作为村书记因修董榆线,带队采用先斩后奏的办法损坏了我3分地,占地补偿款别人都给了,唯独没有给我,主要是被告马文善与我有个人恩怨,公报私仇。2014年马占林作为村主任因给村民修秋收便道,带队用钩机损坏了我种植的1亩黄芩地,在此地上挖坑堆渣,其实根本不影响修路,导致现在此地被毁坏不能耕种,一点也不考虑百姓的劳动果实和当初的投资。我多次找村干部协商解决,两被告假惺惺的表面满口答应,称“亏中不亏一”肯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一直推诿不解决,到后来干脆电话都打不通了。两被告是姐夫和小舅关系,同如一人。2014年原告起诉村委会,村委会说这是个人恩怨的个人行为,不是村集体的行为,而且没有移交本届村干部,现任村干部不知情,最终被法院驳回诉求。为此,我只好起诉两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我经济损失2万元整。开庭前要求村委会也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被告马占林辩称,当时,该是村主任王建军派去的,说弄下个钩机(村里用的)去把路(修便道)弄一弄。维修好后,我告诉村主任,道路通了。就把挖机移走了。我只是给村里办事的。好事坏事都给村主任交代了。

被告马文善虽未到庭,但向本院邮寄了答辩材料辩称,2014年秋,因修董榆线路基抬高,影响村民出入收秋,村委会和乡政府多次向县指挥部领导组申请,批准同意修一条便道,当时,我在外地,由村主任王建军负责办理,村委会副主任马占林负责修路协调工作,当时要通过贾存善的黄芩地,可他已在自己的地里挖了渣,形成集水坑过不去,就垫了。后来贾存善找过我,可当时村委会和县、乡协调组已进行了排量,再后来我就离任了。第三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述称。

经审理查明,2013年在修董榆线(s318线)占用了原告位于平松乡白泉村窑会的自留地0.3亩,原告提供了樊某和王根牛的证明证明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时,白泉村第一小队分自留地时,因给原告贾存善分的少了,就在窑会给原告补了0.3亩自留地,当时的队长已经去世,证人樊某是当时的小队会计,王根牛是当时小队的保管队务委员,经本院向该二位证人核实上述证明属实,证明原告贾存善在白泉村窑会有0.3亩自留地被修董榆线占用。被告马占林质证时称该当时是第四小队的不清楚一小队的事情。第三人白泉村委会对上述证据质证时称不清楚当时的事情,但说明那地方的地是修路占了,修路补偿款到位70%。第三人白泉村委会给原告做证明证明修董榆线土地补偿为每亩21158元。查明,在2014年秋天时,因修董榆线将村民收秋用便道被渣土埋了,为保证村民顺利收秋,村主任找来了一台挖掘机,让时任村副主任的马占林带去修路,挖掘机在修路时将路上的渣土运到了原告贾存善的种植黄芩的药材地里,致使原告的黄芩被毁,经本院实际丈量大约为580平方米,合计0.87亩,本院在丈量时第三人村委会派村会计白东庆在场,上述事实被告马占林和当时的村书记被告马文善的陈述基本一致,和本院实地勘验事实相符。原告提供黄芩的亩产量为300-400公斤,目前行情为7-10元每公斤。对该证据被告马占林和第三人白泉村委会没有意见,按国家统计标准计算。另外原告贾存善要求赔偿土地复垦费10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占0.3亩自留地补偿问题,经本院核实证人樊某的证明和王根牛某因为当时自留地属于村集体分给村民个人的永久性耕地,按当时惯例是不办理任何手续的。该0.3亩地被修董榆线征用,征地补偿款到位70%,已经到第三人白泉村委会账上,第三人白泉村委会理应将征用原告贾存善的0.3亩自留地的补偿款给付原告贾存善。按第三人白泉村委会提供的标准每亩为21158元,那么0.3亩为6347.4元,到位70%即4443.18元。第三人白泉村民委员会为村集体的利益将原告贾存善的种植药材地里的药材黄芩毁坏,毁坏面积为0.87亩,按国家统计数字为每亩黄芩产量为300-400公斤,时价为每公斤黄芩7-10元,原告贾存善以每亩300公斤,每公斤8.5元计算,0.87亩的产量为261公斤,共计价格为2218.5元,第三人理应赔偿原告贾存善黄芩损失为2215.18元。对于原告请求的土地复垦费,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复垦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的土地,除负复垦责任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损失赔偿费”第三人白泉村委会理应支付原告因土地毁损的复垦费,复垦费的计算以所需要清理的土方的费用计算,实际测量的面积为580平方米,以0.2米厚计算,共计需清理的土方为116方,清理一方为10元,共计11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存善征地补偿款4443.18元。

二、第三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贾存善黄芩损失费2215.18元。

三、第三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存善土地复垦费1160元。

四、驳回原告贾存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贾存善承担100元,第三人白泉村委会承担5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芝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毕俊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