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12号
原告:高靖,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海梅,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修超,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靖与被告青岛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高靖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崔满良
代理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玉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