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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辖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佳伟与被上诉人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佳伟,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伟,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966号30幢5005室。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董事长。原审被告种金海,男,汉族,1954年9月22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商初字第1748-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住雨花台区长虹路399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主从合同发生纠纷一并诉至法院的,应依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主合同当事人即原审被告种金海住所地位于鼓楼区云燕园某幢1-202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