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784号原告白彦朋,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李全兴,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原告白彦朋与被告李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彦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全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彦朋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8月1日,被告李全兴以在广西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2014年4月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李全兴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被告李全兴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被告李全兴以买房为由向原告白彦朋借款5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民间借款合同。甲方:李全兴。乙方:白彦朋。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于2014年4月前交付给甲方。
二、贷款利息不低于银行利息。
三、借款期限半年。
四、借款用途买房。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一次连利息全部还清。
六、违约责任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自2013.8.1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2013年8月1日。”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李全兴于2014年6月6日在案外人景某的见证下向原告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本人与2013年8月1日借白彦朋5万元整,2014年6月6日至13日先还2万万整,���下一个月联本带利还清,到期不还可法院起诉。到期不还用家庭老宅做抵押,不管宅基证户主是谁,一切和任和人无关。2014年6.6日。李全兴借款人。见证人:景某。2014年6.6日。”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合同1份、声明1份、证人景某的庭审证词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全兴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则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归还借款,现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其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全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白彦朋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全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全兴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占军
审 判 员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