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XX与马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马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0.197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