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申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云兴与姚五六、徐香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五六,徐香明,周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申字第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姚五六。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香明。委托代理人: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云兴。委托代理人:陶冬生,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姚五六、徐香明因与被申请人周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五六、徐香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木审 判 员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