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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义根与青岛凯旋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根,青岛凯旋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931号原告李义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徐坤,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军,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凯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谷志远。原告李义根与被告青岛凯旋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