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有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有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98号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友文。委托代理人戚文学、李婷。被告张有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