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682号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强。
委托代理人:崔建秀,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顾增友,男,1984年1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牛某,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胶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美灵
审 判 员 欧晓彬
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