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孟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睢县(民权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在民权县人和镇人和集奥盛超市门口将王某的一辆红色帝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60元。2015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白云庙会将李某甲的一辆红色京邦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3110元。2015年8月1日8时,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在民权县双塔乡常庄村百合购物广场将汪某的一辆红色北方永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90元。2015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白云庙会盗窃电动车未果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在民权县人和镇人和集奥盛超市门口将王某的一辆红色帝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60元。2015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白云庙会将李某甲的一辆红色京邦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3110元。2015年8月1日8时,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在民权县双塔乡常庄村百合购物广场将汪某的一辆红色北方永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9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郑某某、孟某某的住址和年龄。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孟某某在民权县人和镇人和集奥盛超市门口发现有很多电动车,就将摩托车停在路南,孟某某观察情况,我发现一个妇女抱着孩子进了超市,电动三轮车没人看,我就把电动三轮车撬开骑走了。这辆车在民权县旧车交易市场卖了1000元。2015年7月的一天7时许,我与妻子孟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白云庙会上,发现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在广场上停着,孟某某看到电动车的主人进庙了,就给我摆手示意,我过去将开车的T型锥给孟某某,孟某某打开电动车骑着走了。在民权县茂九北边的旧车市场卖了。2015年8月1日8时,我与孟某某在民权县双塔乡常庄村一个购物广场的北门看到一妇女骑一电动三轮车带两个孩子,那女的将车停下后,领着两个孩子去里边购物去了,我妻子看那女的走远了,就给其摆摆手,示意其可以下手啦。其将电动三轮车撬开骑走啦。我直接骑到民权县交易市场卖了1150元。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一致。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7月29日9时许,我骑着自己的红色地隆牌电动三轮车带着母亲蒋某去人和集,在人和集奥盛超市门口停下车,与母亲进超市买东西,20分钟后出来,电动三轮车不见啦。我的电动三轮车是去年4000元买的,现在还值3000余元。5、证人蒋某的证言,其证明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一致。6、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5年7月30日7时许,我和妈妈、妹妹、弟弟骑着自家的京邦福田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从睢县西陵寺镇安庄村家中到民权县尹店乡白云寺庙,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庙门口西南侧50米处,就与妈妈、妹妹、弟弟进庙里烧香拜佛去了。半个小时后从庙里出来,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电动三轮车是新的,才一个多月,买时是3200元。7、证人崔某的证言,其证明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一致。另证明,经尹店派出所民警调监控发现偷电动三轮车的是一个40多岁,上身穿白肩红花衣服的妇女,还有一个戴墨镜、穿黑衣服的男的,骑一辆弯梁摩托车跟随在那个女的后边。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30日上午,一个烧香拜佛的女的,骑的电动三轮车停在我卖香摊子的后边,被人偷走了。9、被害人汪某的陈述,2015年8月1日8时,我骑着自家的北方永胜牌红色电动三轮车(车棚子是大红色的),带着孙女到双塔乡常庄百合购物广场买东西,将三轮车停在了购物广场大门里侧。一个多小时后,我抱着孙女回去,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就赶紧让保安报警啦。我家的电动三轮车是去年7月份4600元买的。现在也值3000多元。10、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郑某某裤兜右侧口袋内发现一个撬锁工具;在摩托车座下发现撬锁工具一套、牵引绳一条。在郑某某家中晾衣架上搜查到孟某某作案时穿着的女士服一套,男士黄色裤子一条;一楼北侧窗台上撬锁工具一套;厕所北侧和二楼大厅三轮车棚子各一个。扣押郑某某、孟某某作案工具豪爵牌弯梁黑色摩托车一辆。11、民权县价格认证意见书,证明帝隆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110元;北方永胜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860元。12、被害人王某、汪某、李某甲的收款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的第四起犯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自愿认罪,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二、被害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三、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的作案工具豪爵牌黑色弯梁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民权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宗国审 判 员 孙 尚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盖家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