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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建才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初字第136号原告刘建才。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区长。委托代理人陈书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才因认为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发布西礼尚庄区域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且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居住房屋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西礼尚庄村2栋8排6号,具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发布西礼尚庄区域征收公告,要求征收原告所有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未批先征,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发布西礼尚庄区域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辩称,被告发布西礼尚庄区域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共利益,依据冀政办(2009)43号文件规定经过了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无须举行听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住房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西礼尚庄村2栋8排6号。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发布西礼尚庄区域征收公告,内容显示征收人为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被征收人为西礼尚庄区域房屋产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另有关于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选房办法、奖励政策等内容。本院认为,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发布西礼尚庄区域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刘建才的合法权益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建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耐忠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胡津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