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79号
原告:丁承安,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碧桂园卓越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住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茜红,袁红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特1号。
法定代表人:喻中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许宏,上海建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承安与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承安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丁承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 俐
审 判 员 唐革新
代理
审判员 晋艳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