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巩朝兰与济宁市兖州区金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朝兰,济宁市兖州区金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巩朝兰。委托代理人:马军、韩红娟,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金磊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兰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绪章,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原告巩朝兰诉被告兖州市金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称各方当事人已经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已无任何纠纷,无诉讼必要,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