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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初字第79号

赵明治、赵振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治,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振东(曾用名赵壮光),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乾坤,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彬、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及其辩护人马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下午,因沈丘县付井一初中学生孔某与周某5(1999年5月20日出生)在学校发生口角,孔某邀约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在沈丘县付井镇九里行政村村南的路上将周某5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5的伤情为轻微伤。又经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周某5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其障碍与2014年5月16日被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明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振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乾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下午,沈丘县付井一初中学生孔某与周某5(1999年5月20日出生)在学校发生口角,孔某邀约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在沈丘县付井镇九里行政村村南的路上将周某5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5的伤情为轻微伤。后又经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周某5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其障碍与2014年5月16日被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与被害人周某5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周某5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予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明治供述:“2014年5月16日下午17时许,我和赵新建从沈丘回到付井后,赵新建给我说,孔某给他儿子赵振东说和同学发生矛盾了,有人要打他,让赵振东放学后看看。赵新建说咱去看看,小孩出手没有轻重。我和赵新建开车到了付井街上,看到赵乾坤骑着摩托车带着赵振东在后面,前面有十几个骑电动车的学生从南往北走,走到九里村南地的东西公路上时,那十几个骑电车的学生下车围着我儿子赵强强和孔某,这时赵乾坤和赵振东赶过去问想干什么,这十来个学生就四处逃窜,赵振东和赵乾坤就分头去追,孔某指着一个高个的学生说是他找的人要打他,赵振东上去踢了这高个的学生几脚。我从车上下来打了这高个的学生几巴掌。赵乾坤回来时我在打电话,没有看到他是怎么打的。”2、被告人赵振东供述:“2015年5月16日下午,孔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学校和别人发生矛盾了,下午放学后同学要打他。我给他说下午我放学后我去学校看看。4点多我要去学校看看时,赵乾坤在我家中玩,他说和我一起去。赵乾坤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付井初中门口时,我让孔某前面走,我在后面跟着走到九里村南地东西公路上时,孔某停下来,在他后面跟着的十几个学生围了过去,我就问他们想干啥,他们就开始骑电车四处乱跑,我往西去追,赵乾坤骑摩托车往北追,我追上两个后,孔某指着一个高个子的说是他找人打的,其他人也说跟他们没关系,我就上去打了高个几巴掌,又踢了他几脚。赵乾坤从北边追回来几个人,他过来又打了高个子几巴掌,赵明治坐着我爸赵新建的车也赶到了,赵明治下车后打了高个子脸上几巴掌。”3、被告人赵乾坤供述:“2014年5月16日下午,我在赵振东家中玩,赵振东给我说赵强强在学校挨打了,让我给他一起去学校问问为啥。我回家骑了摩托车带着赵振东到了付井客运站桥北头路东,我俩在那等着,停一会赵新建开车和赵明治到我们跟前。赵强强和孔某放学从学校出来,他俩往西走,我们在后跟着。走到贺丽手机城北边,赵新建他们一直往北走,我去超市买东西,从超市出来走到北边路东加油站那,看见老兵木业门口有一群人拦着赵强强和孔某,我骑着摩托车到老兵木业门口,赵新建他们已经到了,那一群人看我们过去,都跑散了,赵新建开车拉着赵明治、赵强强和孔某往西撵,我骑着摩托车往北撵,我撵上他们问是谁打的赵强强,其中一个说打人的在那边,我往西一看,看见赵新建他们已撵上那几个人了。我往西走时,看见赵明治和赵振东在那打架,我到跟前就上去朝一个人腿上跺了一脚,那个人往后一退,赵新建捞着我不让打,我们就走了。”4、被害人周某5陈述:“我和孔某在学校发生了矛盾。2014年5月16日下午放学,我骑着电动车走到车站超市门口等周某4,孔某骑着电动车走到那,让我跟他一块到前面。我看见我班的同学,我就给他们说孔某让我上前面去,你们给我一块去。孔某骑着电动车在前面走,我们几个骑着电动车在后面跟着,走到九里村南地种蘑菇的东边一点,我问孔某干啥,他不让我走。这时过来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五个人,有个人说不管怨谁,打了再说。那个人上来就打我,用拳头朝我头上捅一锤,我的头有点蒙,我看见过来一辆摩托车,他从摩托车上下来,用脚朝我腰上跺了一脚,把我跺倒了。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5、证人孔某证言:“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和周某5发生矛盾,他动手打了我两下。第二天晚上放学后,周某5找好几个同学追着要打我,我跑掉了,周某5喊着明天见了我非弄死我不中,我把这个情况给我表哥赵振东说了,让他下午放学后到学校看看。下午放学后我在学校门口看到赵振东和赵乾坤骑着摩托车在那,我和他打了招呼,赵振东让我在前面走,周某5逮了十几个人在我后面走,赵振东和赵乾坤在最后,走到九里南地的桥头时周某5找的人下来要打我,这时,赵振东和赵乾坤骑摩托车过去,周某5找的人乱跑,赵振东和赵乾坤分别去追。追回来之后,赵振东和赵乾坤分别吓唬吓唬周某5,并动手打了周某5几下子,踢了几脚,打了几巴掌。赵振东的爸开车拉着赵明治从那路过,赵明治下来说说周某5,他动手打没有,我没有看到。”6、证人周某1证言:“2014年5月16日下午放学后,我和卜某、周磊、张亚猛、周某3、周博文一起回家,我们骑着电动车走到长春网吧门口碰见周某5,周某5让我们给他一块往北走,我看见一辆面包车在我们后面跟着,我们走到老兵木业厂门口时,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有人把周某5打到西边一点,骑摩托车的人把我们拉到那边,我看见骑摩托车的那个人朝周某5身上跺几脚,用拳头朝周某5后脑打了一下。后我们把周某5送回了家。”7、证人卜某证言:“2014年5月16日下午放学后,我和周某1、周磊、张亚猛、周某3、周博文一起回家,走到车站超市东边拐弯处碰见周某5,周某5给我们说有人找他事,让我给他一块去吓唬一下,我们就和周某5一块去了。我们走到老兵木业厂门口,这时从南边过来一辆面包车,我听见面包车里有个人说打,那辆车就去撵周某5,周某5骑着电动车带着周某3往西跑,周某5跑到种蘑菇的西边拐弯处,那辆摩托车撵上他,我看见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打周某5。我们几个就骑着摩托车回家,这时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把我们捞到种蘑菇西边拐弯那,那个骑摩托车的上去朝周某5身上跺了一脚,又用拳头朝周某5后脑打了一拳。后我们几个骑电动车把周某5送回家了。”7、证人周某2证言:“那天下午放学后,我和周某3等几个同学一起回家,周某5叫我们跟他一块去那边瞧瞧,我们跟在一个骑电动车的后面,走到九里南地往西种蘑菇的那条路上,从我们后面过来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几个大人,喊着我们不让走,我们一看是大人就想跑,有一个骑摩托车的拦着我们不让走,我看见骑摩托车的男的打了周某5的头。我在人群后面,没看清周某5是怎样被打的。我们带着周某5回家时,周某5当时眯着眼,说他头晕。”8、证人周某3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周某2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9、赵强强证言。“2014年5月16日下午,孔某和周某5在学校发生过矛盾,周某5找人打过几次孔某,孔某给我说他找俺村的赵振东。我们走到九里村南地桥头发生的打架时,我爸赵明治和赵振东、赵乾坤都参与打周某5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10、证人咸某。证明其学生周某5在校表现比较老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上课能够集中精力听讲,和同学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性格一般,精神状态和其他同学没有什么两样。听说他和别人发生打架后就没有到学校上学。11、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其和周某5在一块玩时没有发现周某5精神上有啥毛病,他挨打后其去医院看他时也没有感觉他有啥事。1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周某5在校学习期间是个挺正常的一个学生,比较听话,没有异常表现。听其他学生说他被人打伤了。13、证人周某3证言。证明周某5外号叫“大傻”,是因为他个子高,外貌看起来呆呆的,笑起来很憨厚,其平时和他接触以及在学校表现都很正常,没有感觉他有啥问题,就是平时不爱说话。自从周某5被人打后,去和同学一块去医院看他,他就更不爱说话了,几乎不怎么说话。14、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和周某5是前后邻居,没听说过周某5和他家族有精神病史。听周某5的爷爷说周某5在郑州住院,周某5住院前精神很正常。15、证人翟某证言。证明周某5和其儿子经常在一起玩,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周某5家族有精神病史,周某5从小到大精神都正常。16、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17、证人周某4证言。证明其和周某5经常在一起玩,没有感觉周某5精神方面有什么异常表现。18、证人蒋某证言。证明周某5家没有精神病遗传病史,周某5平时很懂事。19、证人卜某证言。证明周某5精神方面没有什么问题,他被人打伤在付井职工医院住院时,其去看他也没有发现精神方面有什么变化。20、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儿子周某5被赵乾坤等人打伤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其调解是自愿的。21、诊断证明书。证明2014年5月17日上午,患者周某5头部等身体多处被击打,患者头晕、头痛、呕吐,胸部及腰背等多处疼痛难受。22、周某5病历复印件。证明周某5存有重度的焦虑、中度的强迫、重度抑郁等症状。23、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明周某5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4、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周某5目前患“应激相关障碍”,其精神障碍与2014年5月16日被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5、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6、发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2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乾坤于2015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治安二中队抓获。28、被害人周某5户籍证明。29、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均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赵明治、赵振东、赵乾坤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振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乾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崔 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