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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三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东官村。法定代表人:阎朝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宁,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涛,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鲁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守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系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上诉人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以其与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志涛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代理审判员  张金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