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平、汤惠宏与汤惠宏、梅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汤惠宏,梅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卢平。被告:汤惠宏。被告:梅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平与被告汤惠宏、梅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平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