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覃炳南与杨昌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炳南,杨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覃炳南。委托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昌涛。覃炳南与杨昌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昌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炳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昌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昌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杨昌涛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昌涛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炳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昌涛在本院辖区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昌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炳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审 判 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