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7620号

刘某1、张某与刘某2、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620号原告张某、刘某1诉被告刘某2、赵某、刘某3、刘某4、杨某、刘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刘某1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