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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姜艳与陈学森、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陈学森,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顺丰纺织有限公司,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陈朝阳,王慧娟,苏孝亭,杨桂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姜艳。被执行人陈学森。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市顺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春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朝阳。被执行人王慧娟。被执行人苏孝亭。被执行人杨桂瑛。姜艳申请执行陈学森、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顺丰纺织有限公司、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陈朝阳、王慧娟、苏孝亭、杨���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83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83民事判决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接到本院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章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