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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初字第07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宋琳娜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西安有限公司未央站、祁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琳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西安有限公司未央站,祁明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初字第07587号原告宋琳娜,女,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朱建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淳,女,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西安有限公司未央站。被告祁明利,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琳娜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西安有限公司未央站、祁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琳娜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琳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琳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86.5元,剩余8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