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信阳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39号原告:信阳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住信阳市金杯财富大厦13层1304号。法定代表人:裴智刚。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东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东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东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30,减半收取4465元,全部由原告信阳东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冉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