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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初字第1304号

冯金马与郭云清、郭利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金马,郭云清,郭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冯金马,男,汉族,农民,人。被告郭云清,男,汉族,农民,人。被告郭利军,男,汉族,农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马与被告郭云清、郭利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马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郭永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朝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