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才,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2928195409143314。被执行人于刚,地址南皮。被执行人白海龙,地址。刘国才申请执行[于刚、白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国才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
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的(2013)南民初字第734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保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