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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301号

刘国才、于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才,于刚,白海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才,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2928195409143314。被执行人于刚,地址南皮。被执行人白海龙,地址。刘国才申请执行[于刚、白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国才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

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的(2013)南民初字第734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保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