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乐芳城管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乐芳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城管罚字(2015)第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乐芳责令退出所占用的城市道路,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乐芳未经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2015年1月起至今,在凤山城区白龙井巷内,占用城市道路4平方米经营散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乐芳作出责令其退出所占用的城市道路,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自乐芳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罚字(2015)第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殷琳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