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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370-1号

梁昌发与王雷明与邝继翻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昌发,邝继翻,王雷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70-1号被执行人梁昌发。被执行人邝继翻。被执行人王雷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梁昌发、邝继翻、王雷明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雷明已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昌发、邝继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雷明已全部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其财产刑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梁昌发、邝继翻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其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中关于梁昌发、邝继翻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