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70-1号被执行人梁昌发。被执行人邝继翻。被执行人王雷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梁昌发、邝继翻、王雷明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雷明已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昌发、邝继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雷明已全部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其财产刑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梁昌发、邝继翻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其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中关于梁昌发、邝继翻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