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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刑初字第00385号

赵四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赵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003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四民,男,1971年07月0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5年07月0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07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31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四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四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06月28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赵四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汝南县梁祝镇东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梁祝镇政府东一百米处时将李某、刘某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四民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四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07月14日,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赵四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并履行完毕;2.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15日,死者李某家属骆丹丹与被告人赵四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死者家属骆丹丹同意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6000元并履行完毕;2.死者家属骆丹丹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5年07月02日,被告人赵四民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赵四民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四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赵双双、耿某、曾某、余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驾驶证网络查询结果单、驻公交认字[2015]411727201500022-F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支付费用存根、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及死者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四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四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四民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四民积极赔偿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四民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情况,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四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