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邦华与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华,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陈邦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孙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邦华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