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汤义明、袁小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汤义明,袁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法定代表人:费强。被执行人:汤义明。被执行人:袁小妹。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被执行人汤义明、袁小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70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义明、袁小妹返还借款本金122273.43元及相应的利息,公证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义明、袁小妹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2015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绍嵊执民字第2235-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汤义明所有的浙D×××××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VGBE40K4AG538421、发动机号:F483562),但该车拍卖尚未成交。至此,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目前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助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