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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昌卓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卓,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闸行初字第206号原告王昌卓,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金山。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琪。原告王昌卓要求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审理中,原告王昌卓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昌卓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杜敏仙审 判 员  孙 迪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家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