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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未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359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被告王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