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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翠英、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翠英,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47号申请人吴翠英。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2-5号(万利大厦)。经营者彭月红。申请人吴翠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于2015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吴翠英开具工资欠条后,未能及时支付拖欠工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偿还拖欠工资款2271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翠英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翠英人民币22719元。诉讼费用123元由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负担。债务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帆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