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保字第00137号

山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华通辉瑞商贸有限公司、杨静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治市华通辉瑞商贸有限公司,杨静,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137号申请人山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画卷A座一单元200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治市华通辉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下梅辉坡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辉。被申请人杨静。被申请人王辉。

申请人山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治市华通辉瑞商贸有限公司、杨静、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1432002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374001900209272571)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华通辉瑞商贸有限公司、杨静、王辉的银行存款14320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