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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马庆许、赵万申、李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马庆许,赵万申,李花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737号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尹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靳旭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庆许,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赵万申,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花敏,女,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马庆许、赵万申、李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庆许、赵万申、李花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