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15号

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与左永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左永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15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502号,组织机构代码45199414-7。法定代表人刘明怀,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余向驰,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永洪,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诉被告左永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依法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