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孟宪龙与孟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龙,孟宪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691号原告孟宪龙,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孟宪学,男,51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龙诉被告孟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龙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