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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孟宪龙与孟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龙,孟宪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691号原告孟宪龙,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孟宪学,男,51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龙诉被告孟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龙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