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709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翁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亚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