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袁长武,男,194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沈正湘,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于孟标,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武诉被告沈正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已向岳麓区纪委、区政法委递交了举报材料,请求本案暂时中止审理,等岳麓区纪委、区政法委作出初步结果后在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石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声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