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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3141号

袁长武与沈正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长武,沈正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袁长武,男,194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沈正湘,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于孟标,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武诉被告沈正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已向岳麓区纪委、区政法委递交了举报材料,请求本案暂时中止审理,等岳麓区纪委、区政法委作出初步结果后在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石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声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