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9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元方与聂永结、聂友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元方,聂永结,聂友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932-11号申请执行人:林元方,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聂永结,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聂友节,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元方与被执行人聂永结、聂友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永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搜索“”